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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后续股东能否查阅其加入公司前的会议决议和会计报告案例的评析

本案存在四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以下一一作出分析:

一,后续股东能否查阅其加入公司前的会议决议和会计报告等重要我们认为,公司早期的信息同样关涉股东利益,股东应当有权知。本案中,原告A公司作为被告B公司的股东,有知晓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被告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亦可以查阅、复制加入被告公司前的公司信息。

第二,原告起诉请求查阅公司档案材料的范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可以查阅的文件有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并未包括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故本案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查阅权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第三,股东提起诉讼是否以公司书面拒绝为前置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阅。那么,股东是否必须在得到公司明确书面拒绝后才能提起诉讼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对股东的查阅请求不予答复是一种实质上的不作为,亦可视为拒绝。故本案中,A公司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前,两次发函给诰要求查阅、复制被告相关公司文件,在法定期限内被告行书面答乏复义务,应视为被告拒绝查询,原告据此有权提起知情权书面答复为;程序性前提。因此,应认定原告提起知情权诉讼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履行了诉讼前置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要求。

第四,关于原告行使查阅、复制权的时间。从公司法原理来讲,只要在公司的营业时间内,股东可以随时行使该项权利,管理层不得无故拒绝;但从公平理论出发,股东行使查阅权,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从平衡股东和公司利益角度考虑,这些事项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由法院依法裁决。基于本案中,讼争双方对原告行权的时间未能协商一致,法院酌定给予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为相关公司文件准备期间,原告应在被告提供查阅、复制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对其诉求会计账簿的查阅。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发布于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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